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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贼莫伸手 伸手必受罚

  发布时间:2014-03-11 14:31:15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人实施多次盗窃的案件。

    被告人金某共扒窃2次,总价值人民币3 000余元。 2013年4月22日13时许,在克山县大厦特步专卖店门前,被告人金某趁被害人伊某.如则麦某正在烤羊肉串之机,将挂在烤羊肉串箱子上的黑色钱包(内有现金1 900余元)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2013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克山县中龙大市场看见被害人刘某买鱼时从其黑色女貂皮大衣右侧兜内拿出一沓人民币,遂尾随,后金某趁刘某买葵瓜子之际,将其大衣右侧兜内的1 100余元现金全部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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