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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负全责 积极赔偿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4-03-11 14:30:39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3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大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讷克公路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人体与钝性外力相互作用致颅骨骨折大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克山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肇事后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外,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13年8月8日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孙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如下判决: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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