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法院调研采风活动调研成果交流材料之一
第一课题小组:姜德成、周挺进、刘玲、周玉琴、冯大威
当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特别是生活在广大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更是不容乐观,近年来法院受理赡养纠纷案件曾上升趋势,笔者利用法院开展的“关注民生、送法下乡”活动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详尽调查,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自己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大家共同探讨。
引起各种赡养纠纷的原因剖析:
一、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差。一些赡养义务人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殊不知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对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以及义务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作了相关具体的规定,在《刑法》中对不赡养老人,并对之遗弃、虐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少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父母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另外,老人的婚姻自由也受法律保护,子女对自己的拟制血亲的继父继母也同样有赡养义务。
二、由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析产不均引发子女之间矛盾的,子女在相互攀比的心理作用下对父母在分家时的不公斤斤计较,并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第二种情况是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自己此后的生活全依附于赡养义务人供养,自身没有财产支配权,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三、以家庭条件差、家境不好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引发纠纷。一种情况是子女众多,却无人尽赡养义务。赡养纠纷多发生于高龄的农村老人身上,而这个时期的老人大多生育了多个子女,子女成年分家后对年迈体弱的老人认为是累赘,相互推委,不尽赡养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受生活条件所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且现阶段各农村青年大多外出打工,给社会留下的不只是“留守儿童”,也有孤独的老人,子女在外能做到的最好的就是每月寄上一点生活费,而对老人的精神生活、病痛疾苦更是无从顾及。
针对以上各种出现赡养纠纷的原因分析,结合农村实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全民的角度出发,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对此,基层人民法院要与各级组织如村委会等相互配合,以黑板报、宣传单、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义务送法下乡活动,深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使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机制。欲建立健全的农村赡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提倡农村中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更应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等为宗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敬老院等场所真正发挥作用。而且从社会长远的观点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人安度晚年,将是解决农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从法律的严肃、公正性角度出发,应就双方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予确定。可以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对这种家庭赡养协议书的要求要内容全面具体:包括赡养方式、赡养事项、赡养标准、履行时限、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明确了赡养人、被赡养人以及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应由父母以及子女各留一份,并且由当地老年协会也有一分。更甚者要办理公证赡养协议,这样更有利于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发挥。把义务书面化,执行起来也有了数字金额的标准。这种方式已在山东、青海等地方实施,并在当地有了《农村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实施办法》的出台,且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利用司法优势,及时受理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对打不起官司的老人及时进行司法救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赡养老人的权益,同时切合农村实际进行普法宣传,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基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派出法庭要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带动,并和基层民调组织一起立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二、加强对赡养问题的调研指导。发现相关的赡养案件,除了业务庭要及时立案审理,以保障老年当事人的被赡养权利外,各法院的调研组织也要发挥长处,对相关问题做调研,分析原因以提出解决方案,既提出建议也对今后遇到相似的案件提供解决参考方案,方便快捷的处理赡养纠纷,最快速的保障被赡养人权益。
三、强化赡养纠纷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发生赡养纠纷的双方为父母子女关系,生活在一起大半辈子,不是被逼无奈,也不会与亲人对簿公堂。在被赡养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能将赡养纠纷的解决处理在开庭前,也就是庭前调解阶段,这对法官来说是最高要求,这样既降低对亲情关系的伤害,又不会让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在对外公开审理之前处理好,赡养义务人大多都会因还没在公众前丢了面子而愿意接受调解,法官应抓住赡养纠纷案件的这一特点,尽量在庭前解决问题。
四、对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的,应及时开庭审理。审理赡养纠纷案件要讲究最有效的方式方法。比如: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针对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村屯选择一两起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听,让整个庭审过程成为“不孝敬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后果,受到众人指责”的反面教材,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大力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方便老年人的诉讼,针对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情况,可主动深入乡镇村社、田间地头等进行现场开庭现场审理,这样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双方当事人车旅费用开支,更利于利用当事人的亲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五、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判决的执行,更应积极发挥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对法院判决的执行由他们来进行监督,使执行不会因失于监督而落空。
六、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法院要对部分赡养案件实行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优惠措施,及时有效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荣获克山法院“关注民生、和谐司法”专题调研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