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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私刻印章 触法律为时已晚

发布时间:2014-03-11 14:29:21


    克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刑事案件。

    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巩某为获取黑龙江省克山县某乡信用社的贷款,趁某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偷取了三、四张空白的克山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之后在克山县商业大厦一刻字摊床上,伪造了克山县某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公章一枚和该中心主任张某的名章一枚,盖在三张空白的克山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上。2013年3月12日巩某持三张伪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在克山县某乡信用社骗取了15万元人民币贷款。案发后贷款已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克山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巩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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