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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林地变耕地 触犯法律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4-03-11 14:28:36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

    2007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与古城镇某村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民主村山弯处的林地,并由张某负责按照规定造林、营林。自2007年5月至2010年10月,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造林、营林,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所承包林地开垦后全部用于种植农作物。2010年秋,张某又将其所承包的林地以将近4 000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耕种3年。经鉴定:该林地为用材林地,面积为12.6亩。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此款已缴纳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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