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服务年的要求,全面落实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加快经济建设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兴工强县、强农富民”的目标,支持企业发展,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司法理念。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三个至上”思想为统领,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能,贯彻公开、公正的审判原则,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供便捷、及时的司法服务,树立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千方百计为企业解难题,为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全力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案件的诉讼和执行。
对于涉及企业的诉讼案件要作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慎重处理涉及企业财产案件,对危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在保证企业必要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分期执行或暂缓执行。对企业的生产工具、生产原料,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或执行。向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申请的企业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告之和提示诉讼与执行风险。
三、围绕企业的经济发展,认真做好企业请求的法律咨询工作。
在民事第三庭专门挂牌成立企业法律咨询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解答关于企业破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政策。企业组织法律知识学习,签定重要合同需要法律咨询时,要无条件地予以及时援助和大力支持。咨询电话:4552655
四、在处理企业诉讼案件过程中,要适当减轻企业诉讼费用负担。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额度收取,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分批交纳或缓交。企业资产重组中需要依法确认资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企业为原告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如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缓交条件的,案件受理费可缓交50%;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可缓交50%,余额从执行财产中支付。
五、发挥优势,帮助企业正确履行义务。
发挥诉讼调解手段的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协议,避免因矛盾激化,扩大企业经济损失。企业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法院要穷尽执行手段,提高执行到位率。受理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条件,采取“放水养鱼”的作法,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实现“双赢”的执行效果。受理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及时向同级党政机关报告,还应向市中级法院报告,经过协调后妥善处理。
六、保持与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联系,建立长期联系企业制度。
建立企业与法院的司法联络员制度,向企业发放便民服务卡,并在企业中聘请司法监督员,监督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案件中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力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七、严格遵守“四个不准”、“五个不轻易”和“六个严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个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和使用企业款物及孳息;不准接受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宴请、礼品;不准迫使企业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准为企业推荐、介绍律师和代理人。
“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不轻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民事制裁;不轻易对企业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实行异地封存;不轻易强制扣划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轻易对企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六个严禁”即严禁超出执行依据查封企业资产;严禁无法定事由追究企业的保证责任;严禁私自受理涉及企业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性质的款物;严禁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超过案件审、执期限;严禁要挟企业接受损害自身利益的商业行为。
八、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建立为企业全程进行法律服务的制度。
坚持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强化对企业的服务,对与本院有关的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委重点扶持的招商引资企业,法院将选派有一定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审判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全程法律服务,以支持企业的发展。
九、加大对影响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特别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审理涉及企业的侵占、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渎职等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为企业追回损失,把企业的损失降至最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加大打击破坏招商引资和阻碍企业发展的经济案件的力度,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真正发挥法律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针对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行的乱收费、乱罚款、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坚决打击,切实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相关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该维护的坚决予以维护,对有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执行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执行。
十一、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鼓励支持帮助外来投资者。
对涉及外来投资者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定理由不能对外商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对外商进行民事制裁。涉及外来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由主管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以外商投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实现执行和解为最佳解决办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从重、从快处理损害外来投资者的案件。
十二、对招商引资企业、县域经济支柱企业及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由院长审批,并报县委、县政府。
十三、严格规章制度,确实为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保证。
全院各庭、科、局必须认真执行规定,认真落实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庭、科、局领导及个人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十四、本规定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十五、本规定由克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