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推进法院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和法院队伍建设的加强,根据《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开展以司法管理年活动为抓手深化“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执法档案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规范执法和廉洁守纪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档案的主体包括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第四条执法档案主要反映以下内容分别由相关部门提供:
(一)执法主体基本情况,由政工科提供;
(二)法官(执行员)办理案件质量指标,由研究室提供;
(三)案件查评情况,包括违法审判(执行)率、法律文书质量、庭审质量、法官助理工作质量和书记员工作质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
(四)其他与办案活动有关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供。
第五条执法档案每人一档、分类建档,由政工科负责按季汇总、管理,其他部门配合。
第二章法官执法档案内容
第一节立案庭(信访办)法官执法档案内容
第六条案件质量指标包括:审判公正指标4个,由一审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改判率、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组成。
审判效率指标4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组成。
审判效果指标4个,由上诉率、申诉率、调撤率和一审裁判息诉率组成。
第七条案件评查情况包括违法审判率、裁判文书质量和庭审质量指标。
第二节执行局法官(执行员)执法档案内容
第八条案件质量指标包括:执行公正指标5个,由对执行异议案件裁定诉讼更改率、对执行异议案件裁定复议更改率、发回重审(裁)率、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组成。
审判效率指标3个,由执行中止终结率、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和平均未执结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
审判效果指标5个,由申请诉讼率、申请复议率、和解率、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组成。
第九条案件评查情况包括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和庭审质量指标。
第三节其他业务庭法官执法档案内容
第十条案件质量指标包括:审判公正指标5个,由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组成。
审判效率指标3个,由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和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指标组成。
审判效果指标6个,由上诉率、申请再审(申诉)率、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撤诉率、裁判主动履行率和一审裁判息诉率组成。
第十一条案件评查情况包括违法审判率、裁判文书质量和庭审质量指标。
第三章法官助理执法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审判庭法官助理执法质量指标包括: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工作质量;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质量;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质量;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工作质量;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质量;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质量;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质量;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质量;
(九)送达法律文书工作质量;
(十)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
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质量;
(十一)违法审判率;
(十二)案件涉及的信访投诉情况包括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指标。
第十三条执行局法官助理执法质量指标:
(一)协助执行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工作质量;
(二)协助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工质量;
(三)协助执行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工作质量;
(四)完成执行法官交办的其他与执行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质量;
(五)违法执行率;
(六)案件涉及的信访投诉情况包括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指标。
第四章书记员执法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书记员执法质量指标包括: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质量;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工作质量;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质量;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质量;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案件涉及的信访投诉情况包括: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指标。
第五章执法档案建立和运用
第十六条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档案的有关数据分别作为其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法官(执行员)违法审判(执行)率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其他由研究室提供给政工科。计算率时,每起案件主审法官计1件,其他参加合议的法官计0.5件。
庭审质量和法律文书质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根据法官(执行员)得分高低,分别从1开始排出顺序提供给政工科。
第十八条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执法质量由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按项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从高到低分别从1开始排出顺序,将每个人各项所占顺序数相加除以项数,以得数最小的为第一,依次排序提供给政工科。
信访投诉率和重复信访率由研究室提供给政工科。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将相应材料报政工科。
第二十条政工科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将材料整理后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政工科每年将绩效考核反应的执法情况提供给研究室进行执法质量评估,研究室将评估的情况向院党组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