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信息发布行为,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地发布法院工作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领导审定的方案实施;我院每次的实施方案要报市中院宣传科。
第二条 我院的新闻发言人为政工科于慧敏,已报市中院宣传科备案。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新闻发布活动,或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也可由院长、主管院长或有关部门就有关内容具体发布。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具体包括全局综合性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有力举措、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的重大布署和措施;法院涌现出的有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的先进事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或具代表性案件审理情况;执行工作的重大举措、集中行动;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情况;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采访报导、网络信息发布、网络互动交流等。
第六条 新闻报导适用于就某些突发性问题、敏感性问题,敏感性问题和具体案件在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与新闻媒体沟通、协商,把握报道口径。
第七条 记者招待会适用于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内容答记者问,也可作为非正式发布形式,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增进了解。
第八条 组织采访报道适用于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重大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等必须进行细致采访的动态情况。
第九条 网络互动交流适用于社会主义关注的重大或热点问题,在采取上述新闻发布方式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群众交流,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第十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
第十一条 严格新闻源出口归一制度,由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新闻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本着信息交流畅通、及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络信息发布的规定和全市法院新闻宣传纪律,权威发布,严格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和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文明、严肃谨慎、语言流畅。
第十六条 所有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整理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