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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法院推进“审判责任制”,出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4-02-25 10:08:57


                               克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案件质量,实现司法为民的主题,规范各类案件质量评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定期评查,按照评查标准逐件评分、按得分将案件分等,将评查结果通报本院。

    第三条 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组长由常务副院长和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有审监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政工科、纪检组、研究室等庭室负责人及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审监庭负责案件评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查结果汇总与通报。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全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所评查案件的办案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查;

(三)按照评查内容、标准对评查的案件进行评分和审判员、书记员工作质量进行评分;

(四)对各庭庭长、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申请复查的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常规评查 各类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及时装订卷宗,每月由各业务庭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填在备考表中,由所在庭庭长签字负责。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判决(不包括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所进行判决的案件)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评查。各业务庭、局于每季度第3个月份25日前将所审结的上季度案件卷宗交到审监庭备查,并附有评查卷宗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合格卷宗在立卷验卷情况记载中加盖评查人员专用章,并由审监庭审核后加盖卷宗归档专用章,方可归档。

    第七条 重点评查,是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职能部门对已经出现问题或可能出现问题的案件所进行的监督评查。下列案件应当作为重点案件全部给予评查。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

2、提审或再审案件;

3、抗诉案件;

4、督办、交办案件;

5、当事人长期上访案件;

6、被媒体曝光的案件。

    第八条 专项评查,是指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职能部门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或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生效某一类或个别案件的质量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督评查。进行专项评查的案件包括:

1、案情相似,判决结果有重大差异的案件;

2、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而未结的案件;

3、其他需要专项评查的案件。

    第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实行案件抽查制度,经评查小组组长批准,可对全院任何已结或未结案件进行抽查。

案件质量差错的认定的责任承担

(一)案件质量差错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案件执行、卷宗装订归档等方面的错误或瑕疵。案件质量差错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依照本办法的附件执行。

(二)差错责任是指责任人员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案件执行、卷宗装订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差错责任根据差错的性质、差错人员故意或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差错责任和重大差错责任。

(三)对于案件监督评查中发现的差错,审判监督庭应当听取被评查者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一般差错责任,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直接认定;重大差错责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与被评查者所在部门沟通协商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差错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1、程序方面有差错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差错由承办法官承担主要责任,重大差错由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视情况承担次要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程序差错仍按上述责任范围承担,审判委员会只对适用法律负责。调查、庭审、调解、宣判、送达笔录出现差错的,由书记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承担次要责任。

2、实体方面有差错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视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分担责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生相关实体方面差错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汇报事实错误或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3、法律文书方面有差错的,由主审法官、核稿人、签批人按照差错形成的原因及各自作用合理承担责任。校对、复印、网络上传等方面出现差错的,由承办书记员承担责任。

4、卷宗装订、移送、归档方面出现差错的,由承办书记员承担主要责任,主审法官承担次要责任。

5、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执行实体、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归档等方面出现差错的,适用本条第1、2、3、4项的规定。

(五)案件因下列情形被二审或再审予以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追究差错责任:

1、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的;

2、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的;

3、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4、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认识不一的;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的;

6、其他可不追究差错责任的。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按办案审判员和书记员各业务分别评查,评查的内容为:

(一)审判员业务和执行员评查范围10分:

1、程序方面4分;

2、实体方面4分;

3、其他方面工作1分;

4、社会效果方面1分。

(二)书记员业务评查范围10分:

1、记录方面4分;

2、法律文书打印校对方面2分;

3、公告办理方面1分;

4、送达工作方面1分;

5、卷宗装订方面1分;

6、书记员的其他工作方面1分。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一)评查得分在9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

(二)评查得分在8分以上不满9分的为良好案件;

(三)评查得分在7分以上不满8分的为合格案件;

(四)评查后存在严重问题或决定再见审的不得分,为差错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按检查的项目每件案件以20分为基础,按评查标准实行扣分制,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按各自业务范围分别占10分评分,出现错误按评查标准扣分,评查所扣分各项以其分值为限。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对所有个案案件各项平均质量评查实得分总和除以审结案件数的得分为其平均得分,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的评查实得分结果记入干警业务档案。每个业务庭、局审结的所有案件评查得分总和除以审结案件数后的得分为各业务庭、局平均分。全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相关业务庭及办案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的业务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案件经评查为合格以上档次的卷宗,由各庭局直接交付档案室归档;如不及时归档的进行通报。经评查为不合格的卷宗退回办案业务庭局改正后,并由审监庭审核后加盖卷宗归档专用章,由业务庭直接归档;经评查后需要再审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在各业务庭、局、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按照平均分多少分别排出名次。庭、局前三名给予奖励;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全年前五名给予奖励;书记员全年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受评查案件的业务庭、办案审判员、执行员和书记员,如对评查结果异议,有权向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申请复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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