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信访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规范信访接待程序,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利,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事项属于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1、上级领导机关、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政协转办的案件或信件;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寄送的涉及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件;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本院的判决、裁定,采取来访的形式反映诉求;
4、检举、控告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5、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6、进行法律咨询。
二、信访办负责来访人员的日常接待,进行信访综合管理,监督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根据院长授权,可以向本院各部门下达信访指令,处置相关信访事项。
三、信访办指定专人,在工作日的全部办公时间内接待来访人员,做好接待记录,进行信访登记,建立信访档案,转办信访事项。重要信访信息实行微机管理。
四、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信访办能够直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能当场答复来访人的应准确答复。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请示领导才能处理的,应告知来访人做出答复的预计时间。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取得谅解。
五、立案庭对于本部门不能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转到相关部门接待:
1、信访案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转案件承办部门;
2、信访案件已经结案尚未经过复查的,根据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指示,转承办复查的部门;
3、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转纪检、监察部门;
4、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六、各局、庭、科、室、队接到转办通知后,应及时与来信来访人员接谈,并在当事人息访前,每周向信访办反馈情况(信访办每周需向中院立案庭反馈)。信访办对转交案件的办理情况定期监督,将进展情况记入信访档案。
七、驻京信访接待工作组从北京劝回的上访人,处理责任由副院长接待,必要时院长接待;应在第一时间联系上访人,预约接待时间。
八、接待信访当事人应当热情、耐心、文明、规范,尊重来访人,遵守司法礼仪,保证接待安全。回答来访人问题必须严谨、准确,不得因态度、方法或表达不当,引发新的矛盾。
九、每周信访办应当将接待案件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不定期报告接谈的领导。
十、法警队应当维护好信访接待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对于来访人过激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训诫;对于冲击审判机关、扰乱审判秩序、殴打或谩骂法院工作人员、毁坏财物等责任人,依法进行罚款或挽留。
克山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