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党团建设 庭审直播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三亮”活动 亮党旗 亮党徽 亮身份

 

子女抚育费是否可以追诉

发布时间:2011-11-02 13:44:04


克山法院第七届调研成果交流会交流材料之二

西城法庭  张立彬

    简要案情:
    王某与杨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次年6月双方生育了1名男孩,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杨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从此无音信。王某于200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外出打工两年未归且无音信、无具体地址,符合离婚的条件,遂于2003年7月判决王某与杨某离婚,因子女在王某处,判决子女随王某生活。离婚后杨某在村里应分得的7.4亩承包田一直被王某强行耕种,杨某多次找王某索要,王某拒不退还杨某的承包田。于是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退还7.4亩承包田并要求王某给付侵占承包田期间即2004年—2008年间的承包费6,000.00元。王某以杨某多年来未给付子女抚育费而拒绝退还杨某的承包田、拒绝给付子女抚育费。称他过去耕种杨某的承包田顶子女抚育费了。
    针对王某的抗辩理由,过去耕种杨某的承包田是否可以顶子女抚育费的问题,法院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王某起诉与杨某离婚时未主张子女抚育费,是对子女抚育费的放弃,现在王某要求杨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应该从现在开始给付,根据审判实践抚育费不能追诉过去,抚育费是债权,杨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王某强行耕种杨某的承包田是侵权行为,王某耕种杨某的承包田不能顶子女抚育费,王某应退还杨某的承包田并给付2004年—2008间年的承包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耕种杨某的承包田应该顶子女抚育费,理由是王某在起诉与杨某离婚时因杨某当时在外地打工无具体地址,王某无法行使要求杨某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权利,王某耕种杨某的承包田是有原因的。王某耕种杨某的承包田应该顶子女抚育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本案涉及的实质问题是过去未主张的子女抚育费现在是否可以追诉,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抚育费是不能追诉过去的,在法理上父母给付子女抚育费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义务,是属于债权的范畴。关于债权的请求是要受诉讼时效约束的。王某在2003年起诉与杨某离婚时未要求杨某给付子女抚育费,即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关于王某起诉时被告杨某下落不明的问题并不影响王某主张子女抚育费,法院判决应该下落不明的义务人给付相应的抚育费,关于执行的问题,如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承包经营权可执行其财产或承包经营权,如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承包经营权可执行,可暂时中止执行,待被告执行人出现后再恢复执行。关于被告杨某的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范畴,物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综上所述,子女抚育费即使追诉也只能按诉讼时效追诉两年以内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