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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毒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0-30 09:23:40


    最近笔者接触了一起涉毒案件,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案情是这样的:唐某自从2011年9月份左右通过徐某认识徐某的妻子冯某后,就经常和冯某及她的其他朋友在一起吸食冰毒,吸食的冰毒有时由唐某提供、有时由别的朋友提供,有时由冯某拿钱让唐某去买,唐某给冯某买过很多次冰毒,具体多少次记不清了,另外还有很多人到冯某手里去买冰毒,如果冯某手里没有货了,她就通知唐某帮她买,再由冯某往外卖,唐某不挣取任何利润,到2012年4月份期间唐某一共帮冯琴买过40克左右的冰毒。

    本案中唐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其行为适用何种罪名。对此,笔者总结有三种观点:一、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帮助冯某购买毒品,其帮助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毒品卖家的贩卖毒品活动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促成交易的完成,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从主观上来看,唐某并没有帮助毒品卖家贩卖毒品的故意,而只是帮助吸毒者购买吸食所需的毒品,达到毒品消费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唐某的这种行为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二、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是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拖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唐某多次帮助冯某购买冰毒,数量超过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的最低标准,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三、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唐某在明知冯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仍然在冯某需要毒品时,帮其购买,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

    笔者认为本案中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唐某明知冯某是在“以贩养吸”,仍帮助其购买毒品且数量明显超过吸食需求,冯某的行为系贩卖毒品,唐某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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