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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金融借贷案件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3-10-30 09:19:48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原则。因此,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此,笔者对如何提高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近年来在民商事案件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金融机构贷款纠纷在诉讼中正面临着调解难的局面。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

    就我近几年我庭金融贷款案件在受案中的比例及调撤数来看

    时间 总收案 金融贷款案件 调撤数

    2010年 173 55 34

    2011年 134 81 17

    2012年 215 181 43

    从该图表不难看出,近3年金融贷款案件在总收案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并呈上升趋势,可见处理好金融案件的重要性,而金融案件的调撤数从图表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图表可得出想提升经济案件的调撤数很大一部分取决于金融案件的调撤数。

    二、金融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结合当前我院商事案件审判实践,分析影响调撤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别案件审理周期长、案件调解量大、费时费神,个别法官有懈怠情绪。

    二、送达、通知困难和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情况致使调解工作无法开展、。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到异地打工的农民工。其中存在一部分农民举家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络,下落不明。这种情况在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尤为常见,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故法院须依法启用公告送达程序,而案件公告后几乎没有被告在公告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也就无法进行调解。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市场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部分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营中经营困难,履行能力减弱,其中更有一部分经营者因生意亏损、负债累累,索性离开本地,下落不明,直接导致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相关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被告而启用公告程序。

    三、当地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授权的限制。目前,在金融机构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除非权利全部得到支持,否则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杜绝他人对金融和保险机构代理人诉讼权利滥用,不主张不支持调解。若进行调解,需得到分公司、分行甚至总行的授权,其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好调解工作。

    四、虽然当事人有特别授权,但代理人基于其他原因拒绝调解。在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有一部分代理人虽然有特别授权委托书,但部分代理人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作出的,而调解带有个人退让甚至于权利放弃的意思,无法向单位交待而拒绝调解,甚至明确表示法院不能拒绝判决,或者表示判决金额普遍大于调解金额,而代理人的代理费是按裁判文书载明的金额来进行计算,调解不仅是单位让利,而且是代理人自己让利,这都加大了法院调解工作的难度。

    五、当事人积怨已久,存在强烈的对抗情绪。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产生纠纷由来已久,双方带有情绪参加诉讼,即使同意调解,在提出多种调解方案后,仍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另外,有些案件本身事实部分复杂,证据较多,比如借款合同中涉及担保、抵押和反担保的纠纷等,这都对我们开展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当事人以调解作为拖延给付、减轻履行义务的手段,履行义务缺乏诚意。审判中,承办法官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义务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也抓住了债权人急于收回款项的心理,将债权人在欠款数额上及履行期限上作出让步作为同意调解的前提条件,施压于承办法官,施压于权利当事人,而其本身并无自觉履行的诚意,只是借调解少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和拖延履行债务。并且调解书中确定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导致债权人不愿调解。

    三、提高调撤率的建议

    如何提高调撤率,发挥好法院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度探析的问题。法院只有把调解工作做足做好,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对此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领导,强化法官调解意识,营造诉讼调解的良好氛围。

    在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的领导应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对诉讼调解的指导,强化办案法官的调解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司法和谐。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调解能力。调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加强法官调解能力,是搞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

    2、 转变审判作风,加强责任心。

    在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上,需要法官切实加强责任心,不能一次送达不到就视为不能送达而采用公告,大部分案件存在多次送达的必要。在送达方式上,由于邮寄送达存在其它的不确定性,应减少邮寄送达。鼓励法官尽量采用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交通不便,法官就出门送达、下乡送达,把送达工作做足做细,这样也有利于法官了解案情。在送达的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从而提升案件调撤率。

    3、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加强沟通、协调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法人单位内部授权审批程序的繁琐不仅不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以牺牲其工作效率为代价,为其内部增加了工作量。鉴于基层法院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协调难度大,建议上级法院加强与市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协作协调力度,促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内部简化授权审批程序,扩大基层参与调解的权限。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基础上,转变一味“严把关”的授权观念,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通过事前授权、事后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既达到防止滋生腐败现象的效果,同时又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重视法官调解能力的提升

    审判调解工作由法院主持开展,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是承办法官、合议庭审判人员乃至庭长的工作。承办法官需要更好的在审判实践中锤炼自己对案件纠纷解决的灵活度,提高调解技巧能力,不仅要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判断有清醒的把握,更应该认识到在不违背法律、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主持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发挥法院息诉止争的作用,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的技巧也是非常重要的,全庭审判人员在工作之余可以互相探讨调解经验,学习先进的调解方法,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有意识的引导当事人加入违约履行惩罚性条款,增加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5、拓宽调解渠道,结合多方途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的开展不能仅局限在庭前及庭审过程中,庭后的调解也相当重要。法官通过庭审查清了案件的法律事实,能更好的把握当事人的调解尺度,更有利于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同时,调解也不能仅限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这样能更好地取得调解实效,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

    6、实行调解协议督促履行制度,延伸调解案结事了工作

    树立全院工作“一盘棋”思想,不能一调事了,加强调解后续履行事了工作,进行履行跟踪,从而体现法院能动司法的要求。承办法官对调解未即时履行的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当事人按期履行,避免当事人因遗忘或疏忽未按期履行,从而彰显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防止矛盾再起,减少执行压力,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并使调解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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