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裁判文书 党团建设 庭审直播 法治中国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三亮”活动 亮党旗 亮党徽 亮身份

 

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合理使用释明权

  发布时间:2013-10-30 09:13:57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实施后,给予法官就当事人双方举证的交换期间及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其主张可能与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之差异,适时地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从面使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并成为符合法律构成要求的事实,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与其说证据交换是当事人之间横向交流诉讼信息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不如说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的释明义务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纵向交流诉讼信息提供了可靠的制度平台。这种交流,既能让当事人受益,也因法官心证趋于公开化而能够获得较为理想的社会评价效果。

    一、释明权中告知行为的可行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的充分与否,对裁判结果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不懂举证、不善举证、不完全举证、甚至举证不能,就可能使打赢官司败诉。为此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应适时告知,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才能使民事诉讼公平正义之目标得以实现。笔者认为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实施告知行为、履行释明义务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其一、告知行为不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中立就是指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的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告知不等于偏向,从《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本意来看,告知义务的设立是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出于帮助某一方当事人胜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请律师的还是较少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知与法官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即使有律师代理,也不能保证律师与法官的认定是一致的。因此设立告知义务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其二、告知行为不违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来分析,法官的告知行为是强制性的义务而不是“先入为主”,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有选择性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强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径行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决。如此对当事人来说势必回到“私力救济”的狭窄范围里去,不利于解决纷争及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现。当事人之所以求助司法救济,就是想要通过审判权来解决矛盾,处分权的行使需要审判权的支持,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积极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及时、有效、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这者解决纠纷问题之关键所在。所以不能片面地强调处分权的地位,而无视审判权在诉讼中的作作。

    其三、法官不需要为告知行为负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不能强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径行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更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裁决。所以说法官的告知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一个选择的机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仍取决于当事人,法官不必为征询其意见而负法律责任。

    其四、从审判实践看,告知行为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的告知行为降低主张权利者被驳蜀犬吠日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增加诉讼成本的可能性,同时对答辩方来说,如果主张权利者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答辩方可能还要重新收集证据,即使不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至少还需要等待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增加诉讼成本是毫无疑问的。

    二、释明权在证据交换中的行使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有必要根据当事人对法律包括实体玫程序上的认知情况,适时指导当事人按一定顺序交换证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这种释明主要体现在对整个证据交换行为的指挥、监督方面,主要包括:

    一是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告知当事人证据交换的规则和顺序,所出示证据的规格要求等等。这种释明对于无律师代理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有瑕疵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询,促进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明确自己的请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

    三是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不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人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地不再就此进行质证。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重新调查,但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其反悔的除外。另外如属于证据多或重大疑难案件应当进行证据交换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交换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供证据交换,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或承认对方的主张,庭审中不再举证。即使其能证明是出于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参加证据交换,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及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释明权在庭审中的使用

    《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能变更诉讼请求。这各告知的前提必须在庭审告一段落、合议庭合议期间进行,但告知范围只能限于提示,即告知当事人经过庭审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与其主张不同;告知应该当庭做出,记录在案,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明了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告知的方式应当采用征询的口吻,不得强加于人。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圡,变更后需要多长的举证期限等,询问的情况应当当庭记录在案,以便查证。不管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对案件可以依据构建的法律事实径行做出相应的裁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