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在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其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量工作与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司法警察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就目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大家做一下探讨,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及职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以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贯穿到从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要求司法警察的民事强行为,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然而,在当事人对民事处罚也置若罔闻时,最终决解问题的还是要求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致国家的干预强迫去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的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员都是无法替代的,从更高的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执法,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工作必须在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作用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和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警力不足,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警队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法警大队的人员编制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应保持本单位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人员编制仍然没有达到标准,有些法院的法警虽已说是编队管理,但还是在从事着兼职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有的法院甚至一警兼多职。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伍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二是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工作服从和服务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中有的法警片面的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受人指派没有出息,思想不稳定,因而工作不安心,想方设法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檻提高,一些法警都想参加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但是认为自己业务接触面窄,学习机会少,学习时间不够用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因而顾虑多,情绪大。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法警素质低,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的状况,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三是警务装备比较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6)8号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有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按照装备标准还相距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必须的警用装备也不全,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和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和制约法警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法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新的审判工作形势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重,经费紧张等原因,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计划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只是在上级考核的时候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对了事,一些法警队没有没有训练场地和训练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执法,难免在工作中不出现问题。
三,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措施和探讨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做好做强法警工作,充分发挥其法警工作职能,各地法院的法警部门都在不断研究和探讨,积累了不少丰富的工作经验,笔者也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司法警察,是由法院及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各级法院无论是在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还是组织建设上都要给予法警工作高度重视,首先,要选配好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领导带好头,干警工作有劲头,法警领导班子的选配对警队建设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具有一定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担任警队的领导干部,同时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建立一支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落实好编制,充分用好用足警力,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战斗集体,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这是不同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目前法警工作繁重而又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比例确定配齐法警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法警做超出职能范围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战斗力削弱。同时基层法警队伍认真落实法警队伍编队管理,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管理,对于那些兼职法警应使其归队,确保法警队伍的集中统一,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作用。二是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首先,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提高法警的政治思想觉悟,牢固树立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要结合“争当人民满意好法警”和“星级警队”建设等活动,大力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践思想和人生价值,其次,大力宣传和弘扬司法警察的突出典型和先进事迹,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责任重,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据传参与民事的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等任务,其危险性大,因此,各级法院对法警工作应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的牺牲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教育法警,感染人民,弘扬正气。三是加强司法警察的技能训练,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和教育之外,必须通过严格的训练才能实现。首先,司法警察的训练必须经常化、规范化,法警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体素质差异较大,要想把全年的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是不大可能的,因此,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次,改进训练方法,司法警察训练内容多,工作任务和身体素质又不尽相同,因此,在训练时间、内容和方法上不能搞一刀切,必须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在训练时间上,即可集中短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两个工作日时间训练,还可以利用空余零星时间锻炼,积少成多,练功不止,逐步提高。在训练方法上,采取全训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以及能者为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方法进行,取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到实处。同时,法警训练要注重实用性,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需要,使司法警察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力度
针对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各级人民法院应重视法警的思想教育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锐性,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时时处处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洁从政、执法为民等方面运用多种形式和典型案例等方法对法警进行教育,真正触动法警的思想,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二是健全法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首先,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是区别于法院内部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明显特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其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可以保证基层法院直接使用这支武装力量,完成维护审判秩序的任务。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上级法警部门的垂直领导,可以保证区域内法警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在司法警察的垂直领导体系中,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处于被领导的下属地位,但其开展工作应是主动积极的,要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法警领导的命令、指示和精神,接受上级领导的指挥、调遣、检查和监督。在执行命令和决定出现问题时,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其次,严格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和规定,使司法警察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有制度可落实。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止文明,行为端正,廉洁操守,严以自律,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再次,认真落实警戒装备和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规定,枪支弹药管理落实“三铁一器”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集中保管,专人负责,分人分开保管,定时检查保养,严防丢失顺坏,教育法警严格遵守警戒和武器的使用规定,不违规使用枪支,不乱用警戒,文明执勤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