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加上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以往不同的是借贷利息化,并且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根据我院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便可看出。对此,笔者通过统计分析了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产生原因和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据统计
2009年我庭上半年共受理民事案件97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1件,占民事案件的11.3%,调解4件,裁定撤诉 3件,调撤率为63.6%;2010年我庭上半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4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0件,占民事案件的11.9%,调解3件,裁定撤诉3件,调撤率为60%;2011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民事案件9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2件,占民事案件的13%,调解5件,裁定撤诉3件,调撤率为66.6%;。2012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民事案件7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3件,占民事案件的18%,调解6件,裁定撤诉3件,调撤率为69.2%;。2013年上半年我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0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9件,占民事案件的19%,调解8件,裁定撤诉4件,调撤率为63.1%。可见,民间借贷案件数占民事案件数的比重比较大且稳中有升,结案方式多以调解或撤诉为主。
二、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诉讼主体由单一化转变成多元化。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出现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具有不规范性,用途多样化。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在以往的借贷中主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性借款,现在借贷用于商品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如借贷用于销售、工程项目,也有部分借贷是用于赌博、博彩甚至是恶意逃债等。
3、诉讼程序复杂化。被告不愿意出庭应诉,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案件的审结时间,同时也造成案件生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和执行比例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等问题。
三、民间借贷虽然相比银行贷款来说方便许多。可是,相对来说,风险也大于银行贷款,许多人在操作民间借贷时往往不了解细节,那么,我们在使用民间借贷时需要了解哪些问题及解决方案
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教育群众在贷款时考察借款人或中介公司的信用程度,尽可能要求提供担保。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切实减少公职人员陷入非法借贷纠纷。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
2、借条是主要的证据形式,要保管好。
证据向来都是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因此,在借款时应尽量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凭据。鉴于目前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将电话录音或短信作为证据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条的作用,如果对方在通话或短信中有“现在没钱,以后再还”或“就是不还”等表示,就基本证实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借款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未注明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利息还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
积极做好普法教育,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5、注意还款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