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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0-30 09:05:07


    论文提要:

    笔者通过对司法效率与公正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发现,每年我们的结案数量在递减,而上诉案件却在不断增多。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进步,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办案效率在下降,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对司法效率与公正问题的调查研究,致力于探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途径。全文共2500字。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1)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司法效率与公正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下图为2009年至2013年上半年民事案件结案率与上诉案件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上半年

    民事一审   结案数 1400件 1248件 1164件 826件 400件

    民事上诉案件数 48件 55件 57件 67件 40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每年我们的结案数量在递减,而上诉案件却在不断增多。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进步,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办案效率在下降,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积压,有很多的陈案,死案。按常理来说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的办案数量应该是越来越多,效率越来越高。让人民的满意程度也应该是越来越大,而现实却是相反的结果,这很值得我们深思!

    这个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1、随着经济的发展,案件的复杂程度在加大;2、法官呈老龄化趋势,接受新知识慢;3、法官的自身素质不高,知识更新换代不快。评价我国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现实状况,法官素质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考量要素。在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法官地位的特殊性及其不可替代性日益为社会所认同。因此,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自身素质如何也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习惯于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同法官素质联系起来,在评价法院审判活动和探索现时各种司法积弊的原因时往往也会把视点集中在法官这个层面。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人们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也愈来愈高,这应当说是一种正常的法治效应。但与此同时,社会对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指责也随处可见,这些指责一方面是基于法院现行审判体制中确实存在可能影响公正与效率的因素;另一方面,更多的则是基于对个案的评价。就这一点而言,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目前的诸多非法治因素的作用,如败诉方的不满,传媒的炒作以及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等等。

    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感想和建议,主要应从四方面解决: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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