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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法院关于开展推进司法权公开强化监督制约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3-11 15:00:34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根据齐中法明传【2013】36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初步调研,现将我院司法权公开情况、做法、存在问题,拟作如下汇报。

    一、司法权公开情况

    大力推行立案公开。我院较早就开展了立案、信访“文明窗口”的创建活动,发挥立案庭法院工作前沿阵地的作用,强化立案信访窗口硬件建设,拓展立案窗口的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配备了公告栏、案件查询系统、LED电子显示屏、风险诉讼告知栏等设施,将案件信息、案件流转情况、人民陪审员选任和诉讼风险等诸多内容予以公开、示明,让“立案难”这一现象在克山法院荡然无存。

    大力推行庭审公开。我院始终致力于庭审规范化活动,确保庭审质量,严格落实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2012年我院刑事审判庭举行公开宣判大会2次。在庭审中还启用多媒体证据电子显示系统,对各种文书、实物证据、笔录等进行当庭展示,通过电子监控对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声像档案。此外,我院各审判业务庭还及时将案件开庭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信息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微机员将上述信息传到“克山法院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百姓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参加听审,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庭审视频直播,向媒体记者和公众发放旁听证,对庭审过程进行公开报道,予以媒体监督。

    大力推行执行公开。目前,我院执行案件已经全部纳入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将执行立案到执行终结的每一个环节都录入系统的执行信息工作平台,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及时反馈执行案件承办的进展情况,方便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每起执行案件的风险责任、协助义务、强制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等情况进行公开示明,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度。

    大力推行听证公开。我院不仅在信访案件中组织听证程序,对申请再审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案件实行听证公开,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听证过程,实施监督等活动。

    大力推行文书公开。我院积极开展法官的答疑释明,在判前由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阐明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理说法,判后答疑时,向当事人解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力求案结事了,息诉止访。审管办、审监庭还按时和不定期的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评查活动,并将评查、评选情况以通报的形式,上传至“法院信息网”网络平台予以公示,对于优秀的法律文书还进行广泛的交流学习,借鉴。

    二、权利公开的基本做法

    多渠道、多角度广泛公开。我院不仅在审判实务上进行公开,诸如开庭时间、审理期限、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事项予以公开,更就案件承办法官的简历,联系方式等也一并予以公开,方便群众监督。此外,对法院开展的各项政务工作,符合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借助“克山法院信息网”、《工作简报》、《鹤城审判》、《龙法政工》、《人民法院报》等多种媒体平台予以公开,相关的重要人事任免信息在法院大厅的公式牌上,予以电子滚动公示播出,符合组织程序,以达到权利公开。

    范围广、时效强有效公开。就法院工作实际来看,司法公开主要是包括审判公开,政务公开和人事制度公开等三大方面,其中重点是司法审判公开,这也是百姓大众所最为关注的公开事项。针对百姓所关注的热点案例,信息,通过《克山新闻》、《齐齐哈尔日报(克山版)》等媒介扩大覆盖面,不仅让当事人,让更多的百姓群众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和我院的工作动态。比如刑事公开宣判、“送法进企业、农户”、“送法进校园”等许多适时性,体现法律公义,展现司法正能量的活动或事件,我院借助各种媒体都在第一时间进行报道,更突出了权利公开的时效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严规范、重监督深化公开。我院聘请21名廉政监督员、9名兼职廉政监察员,参与司法公开的协调联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创建网上举报系统,广泛收集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规范、监督深化权利公开,做好网络舆情控制,广泛地实现法官与群众的互动,有效地将司法权利公开与民意调查相结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权利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就司法权利公开而言,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或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

    司法公开的载体单一。法院的司法权利公开无非借助网络或是纸质媒介,且媒介类型多集中在涉及法律专业方面的报纸、杂志。其他媒介采用较少,受众面不广泛。

    司法公开的主体存在缺位。我院公开的审判信息或是法院政务等事项,都是由该公示信息所涉及的庭室、部门自行整理,经庭室、部门的庭长或负责人进行把关,交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后,再经由办公室微机员进行操作上传至网络,没有专门的领导来抓审判实务的公开,没有专人就政务信息公开进行规范,通常都是由政工科就政务信息这一块进行自行把关,报办公室公示。

    司法公开的深度、广度不够。在应当公开的事项上,尤其是一些关键性权利的公开做得还不够标准、具体;个案信息公开的多,内部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公开的少;单位内部公开的多,单位以外公开的少,即便是公开的事项,也往往避重就轻,剑走偏锋,由于司法公开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哪些应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掌握不准。

    司法公开的受众面过窄。司法公开的对象也有三个,一是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二是社会公众,三是法院干警。对不同的对象,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有所侧重,既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权,也要保障社会共轴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要注重对法院干警自身权益的保障,而现实情况是,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公开的多,对社会大众公开的少。

    四、对权力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负责、专人管理。鉴于法院目前司法权力公开相对滞后的现状,加强领导管理,专人负责是迫在眉睫。基层法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由主抓常务的副院长或政工科长就司法审判实务、政务信息等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进行领导把关,可借助“发言人”这一形式或载体,由专人负责对外发布法院司法权力公开内容,强化权力公开的责任制。

    强化机制、监管到位。各级法院在加强权力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权力公开运行机制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监督方式,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及考核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可以由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就司法权力公开事项、程序、落实情况实施监管,及时反馈监管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便法院及时应对,采取有效措施,使得权力公开更具体、更规范、操作性更强。

    完善规范、保障得力。结合本单位实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完善本单位的《司法权利公示条例》以及相关的规范,明确可以公开的内容及范围,避免公示内容的不规范、不具体、避重就轻等情况的发生。尤其要注意规范执法执罚等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公示,实践中刑事审判的罚金以及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由案件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意见,交由主管院长审核后,报请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但按照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内容和事项属于机密需严格保密,针对这一情况,如何公开公示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大对司法权利公开的人、财、物的投入力度,确保权利公开的有效开展和运行也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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