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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案件执行情况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4-03-11 14:45:55


    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案件执行难已成社会公害,是笼罩司法权威的最大阴影,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经过多年的总结及实践活动,各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重视普遍提高,在执行工作的投入和执行方法的探索上,力度越来越大。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解决了一大批时间久远和棘手的案件,但执行难的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在全部的执行案件中,金融执行案件由于其执行标的额大、执行到位率偏低,更集中体现了执行之难。

    一、近年来金融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2011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51件(其中旧存13件),婚姻家庭案件47件,合同案件156件,权属侵权案件40件,刑事附带民事8件。2012年(截止2012年11月15日)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19件(其中旧存2件),婚姻家庭案件48件,合同案件226件,权属侵权案件42件,刑事附带民事3件。(如下图)

    (二)主要特点:

    1、收案波动明显

    2011年至2012年度(截止2012年11月15日),2011合同类案件共收案156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52件,买卖合同35件,民间借贷27件,其它合同32件。2012年合同类案件共收案226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97件,买卖合同58件,民间借贷件40,其它合同31件。(如下图)

    2、执结难度逐年增大,金融类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十万元,债务人为逃避偿还债务采用了种种手段:将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将房产,汽车过户他人名下等等,严重阻碍调查,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动用了大量的人力,收效甚微,致使大量案件无法执结,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工作实践来看,金融案件执行难主要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金融部门自身存在问题。一是信贷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款能力未作详细调查的情况下盲目发放贷款,给以后的执行工作造成被动;二是金融部门管理不严,信贷人员素质不高,以致贷款手续不完备,当事人资料如地址、工作单位等记录不全,执行难度增大;三是信贷人员依法收贷意识差,责任心不强,在案件执行时不主动提供执行线索,导致被执行人逃跑或转移财产,造成执行良机的贻误。四是“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大量存在,或信贷人员私自截留或挪用贷款,收取好处,造成执行难

    (2)借款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身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也是造成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二是存在恶意贷款、规避还款的现象。有的借款人在贷款之初就没有打算还款,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挥霍。有的借款人债务观念淡薄,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三是担保流于形式。部分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借款人无力归还时拒不履行保证责任,逃避或对抗法院执行,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3)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是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许多欠款大户都是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因此法院执行受到的干预比较严重;二是社会“说情风”影响执行。法院执行时,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关系来说情拉拢,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解决金融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金融机构在严格放贷质量,从源头上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尽快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协助执行与防范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应是当务之急。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1.可以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利用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可以及时了解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存款和资金流转的状况和线索,为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提供决策依据。

    2.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人民法院掌握的拒不履行义务主体的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征信系统,杜绝与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市场主体发生借贷关系。

    (二)建立联动机制的方法和要求

    1.设立联系人制度。由法院指定联系人专门负责对有拒不履行义务主体的信息公布和撤销的汇总,并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机构根据法院通报的信息在征信系统上进行公布或撤销。

    2.由各金融机构指定联系人专门负责协助法院执行,并根据执行人员的要求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扣留和提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负责调查的执行人员,为提高调查效率,该负责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要求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信息。金融机构负责协助执行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协助查询的范围包括:开户情况、存款余额、对账单以及资金流转的有关凭证等,并根据需要复印相关资料。

    (三)法院应健全执行机制,实行阳光操作。

    法院要提高执行艺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涉金融案件,要针对其特点加强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要加大专项执行的力度,依法用足用全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执行。

    1、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防止立审执脱节,注重审判执行工作的连续性;案件诉讼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执行效果,以此为出发点采取适当措施,做到审、执兼顾。案件起诉前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让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财产处于一个稳定状态,防止其转移财产。案件审理中,金融机构尽可能与借款人协商解决纠纷,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减少借款人的对抗心理,增加借款人自动履行率,避免大量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加强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探索执行新途径;

    3、加大对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恶意悬空、逃避债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申请案件的执行到位力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教育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借助银行、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媒体曝光,形成执行威慑机制。全方位、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为法院执行提供有价值的线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形式趋于多元化、复杂化,被执行人财产也更具隐秘性。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掌握的信息优势,尽可能多地向法院提供线索。在穷尽一切查找手段后,还可以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搜集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5、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在发送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背面印刷当事人须知,告之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推出执行公开制度,包括执行人员身份公开、受理案件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公开、领导公开接待制度以及工作监督制度。此项工作使执行工作透明化,可以极大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也可以对公民进行很好的法律教育。

    6、努力探索并运用具有时代特色的金融案件执行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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