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及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温饱思淫欲”这句古语也不免在一些人心中作祟,婚外情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通常表现为背着老婆(或丈夫)及家人在外面有了除婚配妻子(丈夫)之外的情人。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
据笔者调研得知,2011-2012年上半年我院受的离婚案件中,有40%左右的离婚案牵扯“小三”。但是,“小三”往往比较隐蔽,难以搜集相关证据,即使受害方搜集了一些过错方的所谓过错证据,也可能因为搜集方式不合法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外情案件中,受害者一般是女方,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即使发现配偶在外有第三者,一般会首选“隐忍”,直到忍无可忍才“爆发”,但是由于没有充足的法定标准的证据,女方往往难以得到适当的补偿。至此,笔者通过多方调研及对多部法律条款的分析,在此粗浅的谈谈婚外情取证的法律问题,有不足之处望同事们批评指正。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一、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种种尴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原则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在进行婚外情取证的时候,往往也要注意一些保底的条款,你不能说因为取证,引发更大的麻烦,也不能说因为取证,让当事者损失更大的代价。关于是否应该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的问题。一般来说,“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间取证”不宜提倡。除了私家侦探的介入,个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帮助受害方取证的。他们可能获取酬劳,也可能是义务协助。就此,笔者认为,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婚外情这一方和第三者这一方他们之间往来的一些资料,或者是一些有关的记录,比如说他们之间往来的情书、信件,还有照片、录像,还有比如说在宾馆住宿的登记,等等。这些往来的资料,也可以视为婚外情证据的。一旦发现配偶出轨,可以让其写下保证书,或者仅以短信形式道歉即可。这类文字应写明保证人存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诺。书面材料是证明存在第三者最直接的证据,法院一般会直接予以认可。男女宾馆入住记录可视为“捉奸在床”。很多家庭发生信任危机后,只要能掌握男女入住宾馆的记录,就基本上稳操胜券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属于高度概然性,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大概证明某一事实即可,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按照常人理解,男女在宾馆开房过夜,一般会发生暧昧关系,若非这种关系,普通的聊天或者洽谈业务,一般人也会避讳宾馆等场所。因此,只要有多次开房的宾馆记录,法院就会推定认为二者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最后还有一类是有关机构的调查内容,比如说来自于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来自于律师的调查笔录,来自于法院的调查笔录。有一对夫妻在发生婚外情纠纷的时候,他们处理得是比较聪明的,当妻子找到丈夫和第三者居住场所的时候,她所采取的措施不是说带着自己亲戚朋友来砸门,她采取的方法是报警,当时公安机关就派了管片儿的片警出警,出警之后找到他们居住的这个场所以后,把门敲开,就对住在这个屋子里的她的丈夫和情人,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记录,并且当(时)就做了一个调查笔录。在这个笔录里面,这两个人承认了自己长期在这儿居住,并且有这种情人关系这样的内容,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调查笔录的内容就是婚外情的一个很好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对婚外情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配偶的知情权与情人、同时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无原则的。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有权揭露和干预。从某种角度上讲,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应当明确,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能视为侵害隐私权。
家庭和谐,既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生活目标,更是一种清旷豁达、轻淡泊欲的生活境界。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作为一个在法院民庭工作多年的我看到太多的婚姻悲剧。笔者认为婚姻就是爱、责任、理解、宽容和信任。爱就要彼此珍惜,共同成长。另外笔者赞同婚前辅导,提前防范在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引导人们理智而充满信心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要学习婚姻家庭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沟通能力,学习调适夫妻关系的技能,总结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经验教训,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获得幸福婚姻。笔者认为和谐幸福的婚姻五要素:(1)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2)成熟的个性。(3)对伴侣尊重与接纳。(4)亲密的情感联系。(5)高质量的沟通。笔者认为夫妻双方要用心维情、用法维权,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幸福婚姻,促进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