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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留朋友无偿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3-03 08:55:29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的朋友刘某给李某打电话要到李某家中借住一宿,因二人平时关系较好,李某没有多想就同意了。半夜,李某起来到洗手间,闻到从刘某的房间内传来刺鼻的气味,赶紧敲刘某房门,进入房间后发现刘某正在房间内吸食冰毒,李某没有说什么就退出了房间。一个月后,刘某带另外一个朋友张某再次到李某家借住,李某知道刘某可能还会吸食冰毒,但未拒绝,晚上李某发现刘某和张某在二人的房间内吸食冰毒,但未阻止。

    二、意见分歧

    李某无偿让刘某到家中借住,刘某在借住期间吸食冰毒,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此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明知刘某吸毒的情况下,依然两次容留刘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虽然知道朋友刘某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但其行为危害不涉及社会和他人,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且李某无牟利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种意见:李某的行为符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但容留的场所为私人住所,容留的次数较少,且李某没有共同吸食冰毒,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故意。《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而对于容留他人吸毒是否必须以牟利为动机,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谋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利益、也不论其谋取的利益合法还是非法,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在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方便,即可认定其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因此,李某明知他人吸毒,并将其住处作为吸毒场所,仍然容留朋友吸食毒品,其主观方面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李某实施了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毒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案中,虽然李某在刘某第一次借住时不知道刘某要在房间内吸食冰毒,但其在半夜发现后没有阻止刘某继续吸食冰毒的行为,第二次李某在刘某与张某借住时想到二人可能吸食冰毒,且在晚上发现后没有阻止,由于李某的房间处于李某的实际控制之下,李某发现他人在其房间内吸食冰毒而没有阻止,没有履行阻止义务,客观上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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