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严重妨碍办公秩序事件,对妨碍人王某国处以15日司法拘留,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早在2022年10月26日,王某国在克山法院安检处,不按疫情防控要求拒绝扫码,强行进入法院,对安检人员进行辱骂,在法警对其训诫后,王某国进行了忏悔。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克山法院(2022)黑0229执877号执行案件已于2023年2月9日执行完毕。王某国作为王某某的代理人在该执行案件结案后,仍然多次到法院哄闹、滞留。经法院干警再三劝说,王某国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态度愈发嚣张,严重扰乱法院工作秩序,经多次劝阻无效后,克山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国采取拘留措施。在对其进行生物采集过程中,更是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与殴打,最终换来的是被依法拘留15日。
【法官提醒】
无知不是违法的借口,更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尊重司法、维护司法权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容亵渎,一切妨碍司法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惩罚。
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