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网购不易辨别商品真伪且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保护,导致消费者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2012年,哈尔滨市工商部门共受理网购消费投诉208起,其中退货退款难投诉超过40起,退款退货难一直是网络消费投诉的热点,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的性质不易退货的除外。”这样也就意味着,网络购物者如果买到了不称心的产品,可以直接退货,即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此条款一出,马上引来人们的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这项规定更大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权利的天平也倾向于消费者。而对于一些商家而言,则意味着在交易中要承担更多责任,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如何平衡成为立法争论的焦点。
加大对消费者的保障力度,能有效的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对商家来说也是一种激励,消费者权益有保障了,那么就会促进消费者的进行网络购物,而这样无疑也会为商家扩大增长点,但是,如果赋予消费者过大的权利,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平衡的话,必然会导致贸易摩擦升级,影响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
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也有责任。如果这样不限定条件地进行退货,可能会出现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可能出现经营商间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 “根据商品的性质不易退货的除外”的规定太过宽泛,任何商品都可以用这个表述找到不易退货的理由,这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另外这一个规定很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买家钻空子,比如一些图书音像等商品,消费者完全可以合理利用这七天看完书籍,并利用《消法》规则的漏洞把阅读成本转嫁给商家,而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消费者一分也不用承担、比如某位消费者为了参加聚会网购一件时髦的衣服,聚会后不想穿了,他就去找商家退货,这样对于商家来说,及其不公平。三是诸如淘宝在内的不少网络平台本身就已经出台了诸多倾向买家的消保条款,商家利润本身就不高,还要花一部分时间在处理纠纷和退货的问题上,很多商家可能无法生存。
网络购物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点,消费者是根据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而购买商品,买到手后可能完全不一样,草案应在细化规定网购“后悔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提供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在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进行监督,保证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对商家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