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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6月民事审判一庭案件报表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3-10-30 08:45:25


    一、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2013年1月——6月,我院民事审判一庭共受理民事案件44件(含2012年旧存2件),其中婚姻家庭财产纠纷33件,合同纠纷8件,权属纠纷3件;审结42件,其中判决10件,调解、撤诉32件。

    二、数据分析与对策

    (一)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情况分析

    从受案情况来看,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今年1——6月,民事审判一庭受理离婚案件26件,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67%,占总受案的59%,离婚案件已成为我庭民事受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民事审判一庭案件审理情况,造成离婚案件持续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1、个人思想观念转变,家庭观念比较淡薄,对待婚姻不慎重而导致离婚率不断增加;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质量下降,婚后双方没有真正建立感情,日积月累产生矛盾最终离婚;3、长期外出务工,感情联系少,导致婚姻破裂。主要是农村男女婚后为了维系生计一方外出打工,另外一方留守家中。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沟通联系少,双方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感情起了变化,从而导致离婚。

    第二、离婚的社会因素: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2、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

    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普及。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存在诸多缺失和疏漏,是直接导致我国农村高离婚率的原因。应对婚姻登记时审查、婚姻家庭相处过程、离婚标准、离婚程序、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无效婚姻等制度进行完善。同时还要对《婚姻法》进行普及,如通过婚前学习、送法下乡等形式。只有完善的法律和人们充分了解法律,才能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稳定。

    2、建立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般来说,造成夫妻双方离婚的矛盾都长期囤积的,并非瞬即之事。那么如果能在农村村委会、乡镇设立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对出现家庭矛盾纠纷的夫妻进行调解教育,将家庭矛盾纠纷扼杀在萌芽之中,这样对降低离婚率有重要作用。

    3、合理规划区域经济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根据农民工的数量、特点、流向等进行合理规划,为当地农民工探索新路子,减少乃至避免农民工外流,造成夫妻异地分居而离婚的现象。

    4、调审结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对夫妻的婚姻基础及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具有感情基础且有继续发展可能的夫妻,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调和。以降低离婚率,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合同类纠纷及权属类纠纷案件情况分析

    在我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举证难或当事人举证不能,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有依赖性。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一些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认为案件一进法院就是法官的事,自己只是听候裁判结果,过分依赖于社会公正和天理良心,在开庭审理时大谈特谈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和自己的亲身感受,而不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是部份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收集的证据客观性弱、合法性差、关联性小;不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有的胁迫或恶意串通他人作证,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名誉权取证,忽视了证据的互相补充与印证。

    三是注重收集实体证据,忽视程序证据。多数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意识不强,不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不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容易因程序原因导致败诉的后果。

    对策建议:

    一是严格举证时限制度。法院既要严格执行举证时限制度,又要结合当事人具体性况和案件难易程度合理确定举证时限,给予当事人充分时间来收集证据。

    二是正确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引导其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庭调查收集;对当事人提供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可以告知其不必提供;对需要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出庭的,可告知其庭前向法庭提出申请,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组织讨论,制作调解书。

    三是保障举证的程序权利。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副本,告知应当举证内容、举证范围、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以及作伪证、超过举证期限应当承担的后果等,强化法官释明权,从而从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四是强化依职权收集证据。结合当事人举证的现状,对诸如当事人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且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三、法院审判工作分析

    (一)从审判方式来看,民事审判一庭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法官们深入辖区村落、田间地头,以人民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具体做法有:1、确定巡回办案范围,涉农案件坚持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执行,方便群众诉讼;2、依靠群众办案,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沟通协作;3、后勤保障到位,从办案车辆、经费、人员确保审判需要。

    (二)从结案情况来看,调解成为民事审判一庭结案的主要方式。法官把调解工作贯彻在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养成主动调解、维护稳定的大局意识,保持热情、真诚、耐心善待诉讼当事人的理性思维。

    一是贯彻“四个坚持”。

    坚持将调解贯穿审判过程始终,把握好调解的时机。做到立案之前必调,首次接触被告必调,证据交换时必调,开庭审理时必调,送达裁判文书前必调。

    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重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和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公心、恒心、细心、爱心、关心”,教育、感化当事人,取得充分信任。

    坚持“以调促和”化解争议,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依法举证、合理调解、案结事了”的“四步协调工作机制”。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及争执的焦点,正确地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坚持“情法交融”,关注民生。时刻把握民本思想,将友情、亲情、乡情融汇案中,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冲突,平息矛盾。

    二是疏通“三道关口”。

    疏通庭前调解。在仔细阅卷的前提下,分别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认真分析原告诉请的理由和被告答辩的理由,找出矛盾的焦点所在,引导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在调解实践中,由于庭审前调处到位,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幅增加,并将许多纠纷和矛盾化解在了初始状态。

    疏通庭审促成调解。需要开庭的案件,根据庭审前组织调解的情况,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及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经过仔细调查和充分辩论,让当事人对纠纷的是非曲直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法律关系,同时正确地引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纠纷,适时把握调解的契机,从而提高了调解率,收到了消除和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效果。

    疏通庭后消化。庭审中,注意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针对有些当事人虽有调解意向但却担心丢了面子而放不下架子,硬着头皮不愿调解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一般不便当庭下判。而应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即在庭审后给当事人一个冷静考虑的时间,并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与沟通,抓住时机进行调解。这样,就使不少庭上调解不成的案件,在庭后调解成功,从而提高了调解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注重人民调解。1、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进展和效果,逐年增多巡回审判点设立个数。2、定期与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乡镇、人口较多的村(居)委会召开联席会,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3、主动与司法行政、有关乡镇联系,对人民调解组织成员进行实务培训。如重点讲解对常见民事纠纷调处方法、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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