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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13-06-21 09:53:30


                                   克山法院民三庭    赵清河、刘洋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改进农户小额贷款,不断增加小额信贷的服务内涵,解决小型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了小型企业和农业的经营生产,为推进社会主意新农村建设,提高支农水平,充分发挥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村的贷款业务,对鼓励农民群众自主创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农村信用社贷款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在案件审理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执行难的两难局面。

    一、审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多,法院收案剧增。农村信用社未来盘活不良资产,除了自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清收,大部分无法清收的贷款起诉到法院。

    2、原告方集中,被告方多为个人。与放贷方相对应,该类案件的被告方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通过办理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成为债务人。

    3、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这较大的自然风险好市场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

    4、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绝大部分都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贷款标的额从2万元到10万元不等,绝大部分为3万元、5万元。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5、《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6、案情较为简单,从案件信息中我们还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情一般都较为简单,原告方证据充分,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胜诉率较高。

    7、调撤结案和缺席判决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反正没钱偿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首先是金融部门特别是信用社贷前审查不严。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其次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金融部门对此情况一无所知。另外,担保制度流于形式。许多银行、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对保证人是否具有实际代偿能力和担保能力不加以严格审查,只要有人担保,一般都予以许可,造成借款人无力还贷时,保证人也不能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

  2、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生产经营亏损,确实无力偿还贷款。

  3、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此类案件绝大部分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钱也不是我花的,凭什么让我还钱?”。

    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1、程序上既要灵活又要规范

    由于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传唤当事人、庭审程序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缩短审理期限,节省诉讼资源,尽快确定双方的利益状态。但是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程序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被告下落不明或不配合以缺席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更要在诉讼文书的送达、举证权利的保证等方面注意规范,避免因程序有瑕疵导致判决无效。

    2、重视调解工作

    也有不少借款人确因一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他们对法院工作还是配合的。这就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向金融部门争取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或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不仅案结事了,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

    3、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出后,对于被告的财产应及时的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4、做好法律宣传、诉讼指导和司法建议工作

    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案件的示范作用,教育单位和个人遵守合同约定,了解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诉讼指导,如及时进行催收、及时诉诸法律,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并将诉讼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反馈给金融机构,帮助其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防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1、树立全民诚信观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诚实信用是个人安身立业之本和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石,不但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核心。我们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全民诚信观念,不断提高公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使其在个人生活和经济活动中都保持守法守信的品质。同时,应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真正达到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2、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一要严格贷前审查,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二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要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办事,以避免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3、强化金融部门诉讼指导,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指导银行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指导银行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风险;同时,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银行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银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银行资产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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