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人民法院北联法庭 韩德林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后,要进行宣判,并给当事人双方一定的期限上诉,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除了依法启动二审或是再审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法官应从释法答疑的角度进行判后答疑,以减少上诉案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提高案件的服判率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官判后答疑是指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做的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当事人清晰明了自己官司输赢的原因,最终息诉服判。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官不必进行判后答疑。因为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司法实践和运用上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就说明无论法官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的何种判决或是裁量,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无需解释,因为有些解释对于当事人而言稍显得画蛇添足。判决书上对相关证据的认定以及论述,辨法析理,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表述,何须赘述。况且法院的判决讲究个时效性,不应该用过多的时间再去进行判后答疑,否则可能影响判决的执行,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就是这个道理。
但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法官应该判后答疑。因为法官的判决应该是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应该让胜者清楚,输者明白。当前,法院在制作的判决书后面都附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以明示当事人法律规定是法官判决的依据,而绝非主观凭空臆断。那么法官的判后答疑,是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态度,判决结果能否让双方当事人满意,判后答疑是考验法官解释法律知识的一种能力和水平,尤其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案件判决之后,进行必要的答疑,从而真正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首先,法官必须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后答疑。判后答疑是对前一段审判工作的总结,对下一步执行程序的启动一个很好地带动,事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能否引发上诉、上访等不必要的诉累等问题。可以说,法官准确进行判后答疑,是关系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统一,判决结果最终能否稳妥履行,能否实现当事人最初的诉求,能否达到双赢甚至多赢局面,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和谐稳定。
其次,法官所撰写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是对法律的解释,是判后答疑的基础。判决书除了要说理明确,切中要害外,还要让当事人清楚输赢所在。比如对当事人依法采取的某些强制措施、某些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证据和理由采信的依据等等,这些内容的填充会使得裁判文书的内容更详实,真正做到融法于理,有理有据,必要时多花点笔墨也是应该的,这为以后的释法答疑奠定了基础。
第三,在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积极履行引导诉讼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诉讼指导,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法规依据,及时解答当事人的提问。通过释法答疑工作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法院的司法程序,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诉讼意愿,理性有序地开展诉讼活动,消除当事人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猜疑和顾虑心理,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以期实现“和谐诉讼”的双赢工作氛围。
最后,要真正地将释法答疑工作贯穿于审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始终。除法定的告知、释明事项外,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的需求不同以及法院不同工作阶段的特点,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介绍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指出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的途径,解释法律规定的确切含义,提示当事人在证据适用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项内容。
那么在具体实施判后答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笔者粗浅的提及如下几点:1、要畅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渠道,保证当事人的愿望与要求得到及时、依法的回应。如果法院对宣判后的案件,不再进行任何解释,那么案件的质量恐怕难以保证。2、要准确把握释法答疑的用语和尺度。要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对法律的认知理解程度和需要解疑的实际问题,进行准确到位的解释,不要有多余的话语,不要毫无原则的说,案件结果是审判委员会和领导定的,与主审人无关,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只要准确地掌握尺度,用法言法语进行规范的解释说明,相信当事人是能偶接受的。3、要严格把握释法答疑的程序和方式。释法答疑工作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在案件尚未明确定性的情况下,进行释法答疑。因为法官所进行的释法答疑是代表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解释工作,将有可能影响和左右未来案件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所以不能轻易的发表个人见解或是观点,掌握好方式方法和时机。
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对于提高服判率,达到息诉止访的诉讼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要的释法答疑还能够推动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得“执行难、难执行”这一法院工作中的难题迎刃而解,极大的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