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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新车被撞,“车辆贬值费”该不该赔?克山法院最终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11-29 15:14:08



    新车入手一个多月

    飞来横“车”撞坏新车

    车主提出索赔请求:车辆贬值损失

    究竟能够获支持吗?

    如果支持,又该谁来赔偿?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我新车购买一个月,被告承担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造成我车辆价值降低,这部分钱你们得赔。

    被告:索要车辆贬值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车辆损失,纠纷已经解决,再说了,车从购买那一刻起,就已开始贬值,你又要车辆贬值费,毫无道理!

    保险公司: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我公司的赔偿范围,车辆贬值损失为间接损失,属免赔情形,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时间众说纷纭,法院该如何判?

    案件还原:刚买的新车一个月就被撞坏,让原告孙某某心疼不已。2021年4月12日10时30分许,在克山县河南乡北路段,被告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突然横冲过来,造成原告孙某某车辆严重损坏,交警认定被告曹某某承担事故全责,原告孙某某无责任。

    由于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维修产生的各项费用,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完毕。但原告孙某某诉至克山法院,要求曹某某、某保险公公司继续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7万元、交通费和食宿费411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某的车辆在购置刚刚一个月左右就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客观上必然造成车辆贬值损失的事实。该受损车辆经过修理后外观和功能得到修复,但修复后的车辆的性能通常不能恢复到车辆发生事故前的水平,以致降低车辆的安全性。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书也证明其车辆经过修复后仍存在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经修复但因技术性能下降而导致其不及交通事故发生前的价值,致使车辆所有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该车辆贬值损失是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是因交通事故致使的现有财产价值的实际减少,不因车辆是否交易而改变。财产的直接损失,体现为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可得利益的落空。对比而言,车辆贬值损失应属于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在诉讼中,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贬值损失为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起事故中,被告曹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无责任。应由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对于孙某某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贬值损失依法律和事实,法院予以支持;请求判二被告赔偿交通费和食宿费共计4116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应赔付孙某某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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