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山法院双河法庭审结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黑龙江某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手指不翼而飞……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原告黄某某受雇被告黑龙江某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乘坐皮卡车后斗中前往克山县西河乡联民村栽种马铃薯,行驶过程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锐器割断了右手,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处理伤口,后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黄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99万元。
本案中被告黑龙江某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黄某某存在劳务关系,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表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但对损害后果都予以肯定。原告发生此次事故乘坐的交通工具为皮卡车,且原告乘坐在皮卡车后斗内,作为接受劳务者的被告,在运送相关人员从事劳务的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相关规定,被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而本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乘坐在皮卡车后斗内存在安全隐患,仍乘坐该车辆,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综合、充分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此次事故中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根据以上确定的损失承担比例、损失大小进行计算,判决被告黑龙江某某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黄某某军各项损失总计5.11万元。
【法官提醒】
在务工过程中,意外偶有发生,为保障自身利益,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方均要注意防范风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受到伤害;接受劳务方也要进行适当的岗前培训,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切不可因侥幸心理后悔莫及;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以人为本”首先是关注生命本身,安全生产要求企业完善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同时为农民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万一发生事故,可合理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