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找准“症结”,耐心劝导,圆满办结一起因酒后驾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的非诉案件。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拉哈-宝泉400公里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张某某作出齐公(交)行罚决字[2020] 23022926005912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经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催缴后仍未上缴罚款,故克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由于当事人没有联系方式,李明岩法官驱车前往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在与村委会了解张某某家的具体情况后,来到了张某某家中,考虑到张某某身体原因行动不便,决定将法庭设在被告居住的平房。起初,张某某对法官的到来还有些抗拒,但随着法官的循循善诱,摆事实、讲道理、析法律,张某某终于打开心结,道出了自己无法立刻缴纳罚款的原因,并承诺会尽快缴纳,也真正的体会到了酒驾的危害,承诺日后不会再饮酒开车,此案顺利解决。
克山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积极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为民温情,将一个个贴心暖心、为民惠民举措延伸至百姓身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触觉能力、判断能力、操作能力等均会降低,为了您及他人安全,禁止酒后驾驶车。
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行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