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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 信用社主任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0 15:55:56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原系黑龙江省克山县某信用社副主任,其在信用社担任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信贷工作的职务便利,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先后通过30人贷款给自己使用,用于炒股或其他用途,至2012年3月案发时共造成某信用社114.9万元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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