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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0 15:49:37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系无业人员,其在2012年4月份,容留鄂某某在天合招待所二人共同吸食冰毒;2012年4、5月份,容留鄂某某在华都宾馆219房间二人共同吸食冰毒。

    克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相关情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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