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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3-06-20 15:24:55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侵犯著作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6、妨害通信自由案;7、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8、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

    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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