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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3-06-20 15:22:55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或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结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应是争议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或者按法律规定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联系的人。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表明其与争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

    (二)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权益,或者与谁发生了争议,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具体化、特定化。只有明确了被告,人民法院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启动诉讼程序,开展审判活动。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即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在种类、范围和内容上必须是明确的,可界定的。理由即原告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的范围,即民事主管范围。同时,还必须向依法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特定法院提起,而不得任意向其他法院提起。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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