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千金”的故事大概很多人都听过,而近期克山法院执行局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真正上演了一出现实版的“一字千金”。
案情简要:
当事人迟某在家人陪同下与周某协商购买其房屋,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确定以21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迟某表示先交1万元,其余房款10天内交清,周某同意并向迟某及其家人声明如果反悔这1万元“就不能往回要了”,并为迟某出具了写有“今收到买房订金壹万元,房款付齐倒房。”的收条。后因迟某资金不足,告知周某取消交易并要求返还预付的1万元,被周某拒绝。迟某便将周某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迟某订金5千元。周某不服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移送至克山法院执行局后,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周某约谈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是周某一直强调当时已有约定,因为迟某的原因未能达成交易,应该按照双方约定不退定金,对判决仍持怀疑态度,总是走不出“定金”与“订金”这道“弯”。那么定金与订金的含义是否相同呢?又有何区别?
事实上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规定,而订金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以及习惯。
定金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为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属于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最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克山法院执行干警抓住了周某对法律含义模糊不清这一点,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讲解,结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引用法规法条对其讲法说理,慢慢的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疏导,周某也渐渐的态度有所转变,明白了双方签署的收条所写的订金并不是法律意义里的定金,心结也终于逐渐解开了,没过多久就主动将5千元执行款送至法院,至此案件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