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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酒驾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8-10-17 16:48:53



    众所周知,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针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并对广大民众进行提示。

    法官发现,在审理危险驾驶类案件中,深度醉酒者居多。据统计,2018年1月至今,克山县人民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受案88件,在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被告人中,每100ml血液中经检测酒精含量达140mg-200mg的有36人,占比42.35%。

    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40岁~50岁的中年男性群体最为集中。

    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将查处酒驾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各种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在坚持以酒后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同时,还将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治对象。另外,由于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县城地区代驾服务覆盖面有限;不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也是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增多的原因之一。

    法官提示酒驾误区

    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许多行为人称其吃饭的地方距离家很近,酒后开车回家应该没问题,所以冒险而为。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

    针对一般公众如何有效避免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克山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对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罪容易产生的认识误区进行了如下分析。

    误区一:酒量大,只要不醉就没事。

    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消化得快,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而相对酒量比较小的人在喝了一点酒后,虽然还达不到酒驾或醉驾标准,实际上人就已经醉了,开始神志不清,这时候开车是非常危险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醉驾。

    误区二: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算作危险驾驶范畴。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醉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以饮酒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如被告人孙某于2018年3月19日中午饮用了含有酒精成分为药酒。当日1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幸福三期小区北侧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孙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在孙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孙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误区三:酒后虽然开车,但车辆仅仅是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此时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醉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误区四:酒后虽然开车,但并没有在公路行驶不算犯罪。

    经过几年来的法治宣传,不少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误区五:电动车、助力车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管不着。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群众当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群众心里是根深蒂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车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市面上很多的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如被告人夏某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克山县交警队门前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8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也超出上述标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后夏某某被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误区六: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群众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的入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造成影响,有工作的被告人还会被辞退、开除。

    如克山县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副科级干部)车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19时50分许,在克山县某大街某小区路段,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正在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小型轿车相撞,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值为185.8 mg/100ml,随后交警在克山县人民医院门诊对车某某的静脉血抽取血样两份,经检验鉴定意见为:在车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车某某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车某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责任编辑:钱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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