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潜入被害人毕某某经营的老酒坊内实施盗窃,将屋内瓶装、散装白酒、小米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5.45元;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潜入被害人宫某某经营的蔬菜水果店内实施盗窃,将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茄子、猪肉、葡萄、土豆、冻货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1.30元;2017年9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潜入被害人纪某经营的叫化鸡店内实施盗窃,盗走屋内成品及半成品叫化鸡、成品五花肉、味精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9.03元;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潜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实施盗窃,盗走屋内香烟、卫生纸、啤酒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89.31元;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潜入被害人田某经营的食品加工店内实施盗窃,将屋内面粉、豆油、葡萄干、白糖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1.95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入室盗窃5起,盗窃物品经克山县物价监督管理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907.04元(含现金300元)。
被告人赵某某系克山县某洗浴锅炉房内锅炉工,于2017年9月18日在克山县某洗浴锅炉房内被克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通过公安机关起赃后已将所盗窃的物品返还给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单次盗窃数额虽少但系多次入户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虽未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家庭困难确因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行为,但到案后已将所盗的大部分物品返赃,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克山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人力脚蹬三轮车(倒骑驴)1台,上缴国库,该案下判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克山法院自2015年至2017年共审理盗窃类案件46起,仅2017年审理盗窃类案件21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过各式各样的被告人,有的盗窃罪被告人确实是出于个人无法满足的金钱欲望而实施盗窃,并且这些人盗窃技术先进,事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盗窃成功后,将赃款挥霍或者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类盗窃犯确实应该得到严惩,但也需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惩;而上述案例中赵某某年逾五十,确实是出于家庭生活困难,被逼无奈才产生盗窃“吃喝”的念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希望法庭给予改过机会,对于这类盗窃犯罪人,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中也都制定了对其从轻处罚的规定,例如黑龙江省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罚。由此看来,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同一犯罪针对不同的犯罪人也有些许不同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宽严相济向前发展的标志,也是法治环境越来越好的指向标。
法官提示:
临近年底,春节将至,入室盗窃案将进入高发期。克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提醒广大群众晚上睡觉最好将窗户关闭锁紧,特别是楼下居民已安装了防盗窗,楼上居民最好也安装防盗窗,以免楼下防盗窗成为窃贼爬窗的“楼梯”;对靠近水管的窗子尤其要严格检查,防止窃贼攀爬水管入室盗窃;晚上全家短时间外出时,最好家中亮上一盏灯,或打开电视机;长时间全家外出时,要在阳台上晾晒一些衣服,使不法分子难以判断出家中是否有人,因而不敢贸然下手;入睡前,一定将门从内反锁至保险位置,以防案犯捅门入室。
如突遇犯罪分子正作案,不要慌张,应冷静对待,先衡量双方力量及周围环境情况,再做行动。记清盗贼明显的体貌特征、特殊语言等,同时佯装不知或借口脱离现场,迅速报警,切忌现场激动,大喊大叫,引来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