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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审判员任免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9 14:25:40


    一、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历;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从事法官助理、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除外)工作三年以上;

    (四)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具备初任条件后,由法院政工科报市中院政治部审查上报至省高院政治部审批获得法官资格。

    三、各庭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3:2,各庭提出申请任命助理审判员要符合比例要求。

    四、政工科对业务庭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比例要求对拟将任职法官进行考核、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问题的,由政工科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任职,并由政工科下发任职文件。

    六、助理审判员因退休、调出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政治部在接到干部退休通知、调出命令或纪律处分决定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提交免职报告。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后,由政工科下发免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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