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合格的法院后备干部队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四看”标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后备干部的选拔按照民主推荐方式进行。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党组会议确定、考核、公示等程序。推荐后备干部,由法院党组成员、中层正副职及全体干警参加。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可结合年终年度干部考核工作一起进行。
第三条后备干部的选拔要充分考虑政治素质、年龄层次、知识结构、文化水平、审判业务水平以及廉政情况,民主党派、非党群众、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后备干部的选拔要严格按照单位领导职位职数相应的比例进行配备,中层正职领导后备干部的比例为1:l,中层副职领导后备干部的比例为1:2。非领导职务后备干部可根据需要确定比例。
第五条后备干部确定之后,要加强培养。根据后备干部的情况制定计划,定向培养,使其具备胜任拟任职务所必须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群众威信。
第六条后备干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补充完善,适当调整,搞好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根据讨论意见指定专人对后备干部填写考核纪实,并向政治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对表现优秀、政绩突出的后备干部,要积极地向党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