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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29 14:18:10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层实习锻炼制度,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政工科安排在业务、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门各工作四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部门;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条政工科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应当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职责履行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主进行阶段考核,由实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定期考核为试用期满考核,由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平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职情况;

    (三)对被考核人的综合表现作出阶段性评价;

    (四)及时向庭室和实习人员反馈考核情况。

    第九条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填写《克山法院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二)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分别对被考核人试用期各个阶段的表现进行评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用人庭室对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以书面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五)《考核表》存人本人档案。

    第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良好,能够适应实习岗位的要求,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考核等次可定为合格。

    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较差,不具备拟任职位的素质和潜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可定为不合格:

    (一)难以适应实习岗位工作要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同意不参加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或经初任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道德败坏、诚信缺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由政工科在30日内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二条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政工科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考核,适当延长试用期:

    (一)试用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顺延至期限满一年后方可予以考核;

    (二)试用期内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三)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留学或进修,不享受探亲假,不享受各种奖金。

    第十五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能调离本院。

    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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